文章阐述了关于子女抚养***后续案例,以及孩子抚养权判决案例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1、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希望获得抚养权,***将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2、法律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对其进行歧视或危害。在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方面,法律途径与婚生子女抚养权并无差异。
3、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4、法律分析:对于没有结婚证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可以参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解决,具体的判决标准如下:如果两个孩子都在两周岁以下的,可能会判决两个孩子都归女方抚养。
案例一:成功争取4岁女孩抚养权 2013年,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律师代理了一起建邺区离婚案件。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在鼓楼区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一女儿。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离婚。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支付女方35万元财产折价款。
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经典案例一【成功争取4岁女孩抚养权】成功争取抚养权【4岁女孩】建邺离婚案案情介绍: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2013年6月立案于建邺区人民***。主审法官:王娟在律师多次组织男女双方进行离婚磋商,最终全面达成一致。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典型案例。郭某与焦某在2012年3月30日经***调解离婚,女儿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抚养。后来,郭某以焦某照顾不周、不配合探望为由,向***提***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事例02 戴晓磊因为无法忍受丈夫的家暴行为而提出离婚,虽然成功离婚但是却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目前,她已经很久没有见到孩子的面了,都是一个人在生活。
1、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加抚养费最好的理由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2、法律分析:(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离婚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理由包括之前费用不足以满足实际生活水平、孩子需要就学或者患上疾病要治疗等,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都可以继续向一方追加抚养费。双方可以在开始签订抚养费协议的时候,将这些条件约定清楚。
4、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5、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不给抚养费不让看孩子并不合法。 父母即使不支付抚养费,也有权利看孩子,监护人不能阻止对方行使这一权利。 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不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分析:不可以,监护人没有权利不给对方看孩子,这是权力不能剥夺。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男方不给抚养费不可以不让看孩子。不能因为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就阻止男方探望孩子。给付抚养费是男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探视孩子是男方的权利。两者不能相互联系,男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你不可以阻止他探视孩子,也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不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支付。
没给抚养费不让看孩子的,当事人可以***。当事人没给抚养费,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可以去人民***提起探望权诉讼,请求人民***作出判决,人民***审理后,发现孩子确实由对方直接抚养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确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能探望孩子。
庭审中,王某认为当初协议离婚时,双方尚有和好的意愿,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是自己妥协的结果。平时自己在工厂里上班,每月收入只有4000元左右,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强强的实际生活需要,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应当降低至每月800元。
父母可以向******请求调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过高时,确实可以***至***请求调整。抚养费的设定应当基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得到合理的保障。
***在审理中查明,郑云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收入情况与现在没有发生变化。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履行能力,此外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也未超过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所以她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过高的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与对方协商适当降低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向******申请降低抚养费。抚养费的约定过高,明显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抚养费的标准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案情:生父死亡,继母***生母要求做继女的监护人1998年,沈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3月育有一女王某。2008年6月,沈女士和王先生因感情不和,经***调解离婚,确认婚生女王某由王先生抚养。
如果继子和继母一直在一起生活,在没有其他人争夺继子监护权的情况下,继母在老公去世后一般会成为继子的监护人,继母不愿意成为监护人的情形除外。
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傅振原律师解从法律规定上说,没有形成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继女、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继女对继母有赡养义务。(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因为继父对继女的抚养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的情形,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地位,所以,已经支付的抚养费不能要求返还,但是离婚后可以不再为其支付抚养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在继母诉生母变更抚养权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小武的继母和亲生母亲均不愿意抚养孩子。虽然被判抚养小武,但生母提出了种种理由拒绝,她称自己条件差、居无定所,小武年幼时她即离婚,双方也没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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