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有赡养义务。但这种赡养义务必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的前置条件之上,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建立了抚养关系并尽到过抚养责任,则这种义务成立。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继子女对曾经抚养自己的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与自己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没有法定瞻养义务。
赡养是子女向父母提供生活必需品及资金支援,并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协助的行为。依据法规,当已长大成人且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时,其便承担起赡养责任。形成抚养关系的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在其抚养下成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子女不一定对继父母存在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则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继子女对继父母就不存在赡养义务。 抚养关系指的是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继子女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
在抚育与教育方面存在关联性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继父母须承担抚育责任。若无此种关系,则不涉及法律调整,继父母亦无需履行抚养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不一定。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也不必然负担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分析: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1、法律分析: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2、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继女有无赡养继父之责,取决于其与其继父是否具备养育教育之实。当继父亲生地履行了对继女的养育教育职责时,继女生死与共便有义不容辞赡养继父的法定义务。此种养育教育关系通常涵盖经济保障、日常照顾以及教育投资等多重因素。反之,若无养育教育之实,则继女依法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3、继女对继父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分析如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母亲再婚后,没有成年或者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是随母亲生活的,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继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女成年后应当对继父负有赡养义务。
4、法律分析:如果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赡养时,除了应该给予经济物质上的帮助外,还应该在生活上、精神上加以照顾和关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可以分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需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5、法律分析:继女对继父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母亲再婚后,没有成年或者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是随母亲生活的,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继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女成年后应当对继父负有赡养义务。
6、继父、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在法律上跟亲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则继子女有赡养继母的义务。继母与子女的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血缘关系。如果继母照顾、抚养或教育继子,则就应该得到继子女对其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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