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办理准生证生育三孩以及三孩以上子女的,当事人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在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准,结合个人实际收入与超生情节,确定具体征收金额。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禁止擅自增设与***生育相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征收标准。县级人民******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书面征收决定,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执行。
2、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 收养 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4、北京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北京市***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5、法律分析: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但并未取消社会抚养费。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6、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有关的当事人需要自己积极的进行相关问题的了解,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出现争议,但是非婚生子女一般情况下是有一定的法律***,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有关的程序操作最好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这样就会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生育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人口与***生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它明确了生育政策、奖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口与***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实施这一条例,可以有效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4、蒙古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的人口状况,适当调节生育数量。第四条 实行***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推行***生育,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同时依法***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法律分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且不因离婚而消除该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双方可以协商或诉讼方式确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的金额及期限的长短。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以上或未按《条例》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四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二)超出《条例》规定限额多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三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超出《条例》规定限额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八至十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离婚时,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离婚。也可以提供双方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异地只能是***离婚。
不可以。《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你好,一般情况下,离婚需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现在国家正在实行“跨省通办”试点,如果双方经常居住地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的,非本地户籍的当事人可以凭借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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