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继子女抚养关系解除,以及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由什么机构认定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是不能解除父母关系。但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生活费用。
对于重组家庭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存在隔阂的。……这时候,如何妥善处理好这方面关系,对于家庭的幸福和谐就有些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要想处理好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需要从用真诚感动对方、冷静应对误解,以及妥善处理矛盾这三方面问题。
姻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所以,离婚后,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或继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再抚养继子女,以后也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
继父母一方死亡后,继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父母一方死亡的,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继子女关系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人民***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遂判决:准许解除齐某和朱预的继父子关系;根据齐某的困难情况,由朱预每月承担抚养费50元,鉴于朱预虐待其继父的行为是一般虐待行为而未构成犯罪,所以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单位给予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
1、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已经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生母与继父离婚,不影响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生父母、继父母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
3、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的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不能任意解除。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4、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生父母、继父母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
5、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养子女同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亲生父母对其已无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对生父母也无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之间已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
在法律规定上,主要有《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是,父母再婚时孩子还未成年,继父母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继子女和继父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父母在生活上对继子女进行了照料,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继子女是有义务赡养继父母的。
抚养关系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共同居住: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参与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经济支持:继父母对继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承担其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教育与照顾: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和照顾,关心其成长与发展,履行父母的责任。
其次,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要有一个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条件,并要求在生活中提供了经济上的供养、教育上的支持以及劳务上的帮助,供养和辅助是双向的,如果仅仅涉及生活上的照料,一般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抚养关系。最后就是需要在时间上有一个较长抚养时间的认定。
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但只有以下情形才能申请解除:继子女未成年的,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以解除;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继续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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